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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姻调查取证: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4-14

1.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




法院严格遵循“共债共签”原则,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




2.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推定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子女教育、医疗、基本生活消费)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或用途存疑(如短期内大额资金去向不明),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3.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且收益归属家庭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若债务系因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且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合伙经营利润),则该债务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非经营方需对“未用于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4.恶意转移财产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影响债务性质认定




若夫妻一方在债务形成后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如将全部债务归于一方而财产归于另一方),且未对共同债务作出合理处分,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