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
关于加班的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例如,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表以及加班通知等等。
以下是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的几种情况:
如果企业安排员工进行超时工作,就必须向这些员工支付至少为其正常工资的150%作为加班费;
其次,如若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而无法给予适当的补休,就必须向他们支付至少为其正常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
最后,如果在法定节假日要求员工继续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这些员工支付至少为其正常工资的300%作为加班费。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时间的上限是这样规定的:
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确实需要延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那么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延长的工作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两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可超过36小时;
另外,双休日的加班时间也是包含在这36小时的总计内的;即便单位安排了调休,双休日的加班时间仍然会被计入36小时的限额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什么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2、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院。
3、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适用本项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以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由送养子女的只能是生父母,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
二是生父母必须存在特殊困难才能送养子女。三是生父母在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决定送养时,必须生父与生母双方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