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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家侦探;“共同生产经营”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3-28

民法典规定了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本文旨在对“共同生产经营”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简要论述。


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如下:


第一步,法院首先会审查在形式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夫妻共同投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对于该种形式的生产经营,一般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担任高管职务,或者是否为企业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此外,夫妻一方负责投资和经营管理,另一方以提供智力支持、担任顾问等方式参与到投资事务中,同样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相关最高院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003号,(2020)最高法民再84号,(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第二,如果债务在形式上不属于“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法院会审查在实质上,债务形成后的收益是否由夫妻共享。无论是非举债方的直接获利亦或间接获利,最终的结果均是非举债方通过举债方的债务享受到了基于夫妻关系带来的利益。夫妻一方实际负责经营活动,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但享有经营带来的经济收益,这种情况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借款用于经营生意,若有证据证明经营生意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转借他人赚取利差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所获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