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当然包括离婚的自由。
所以,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的,女方当然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一、起诉离婚的时间
夫妻双方任一方,如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生活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
但是以下情况不得起诉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3.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确定受诉法院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的,原告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1年,但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措施、监禁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为户籍所在地)。
三、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1.原、被告身份信息。需要写明原、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离婚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
3.事实与理由。需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婚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
四、申请立案
原告在申请立案时,除提交民事起诉状外,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第二阶段 法庭审理阶段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会向原、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被告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也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
开庭前,法官可以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第三阶段 宣判阶段
离婚案件的结案文书可以有三种:即裁定书、调解书和判决书。
1.裁定书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
2.调解书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
调解和好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调解离婚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发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在宣判前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3.判决书
如果宣判前原、被告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