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婚内协议就能高枕无忧?广东某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给企图通过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夫妻敲响警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黄先生与刘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刘女士个人名下。2017年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刘女士单独所有。2022年,债权人王先生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时,发现黄先生名下已无财产。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刘女士拿出婚内协议主张房屋系个人财产,但法院审理发现三个关键细节:
首付款来源含混:无法证明购房款来自刘女士个人财产
贷款持续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家庭收入还贷
抵押贷款流向夫妻:房屋抵押贷款220万元由黄先生实际使用
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黄先生享有50%份额。债权人王先生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二、法律聚焦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共有财产可先整体查封,经析产确认份额后执行
三、实务提醒
1. 给债务人的警示:
婚内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关键看财产是否明显分割
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持续共同使用=协议效力存疑
2. 给债权人的建议:
发现债务人有共有财产,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代位析产诉讼需满足:基础债权确定+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阶段可申请"预查封",防范财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