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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内出轨调查;婚内协议将房产转给妻子,为何仍被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3-17

签了婚内协议就能高枕无忧?广东某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给企图通过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夫妻敲响警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黄先生与刘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刘女士个人名下。2017年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刘女士单独所有。2022年,债权人王先生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时,发现黄先生名下已无财产。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刘女士拿出婚内协议主张房屋系个人财产,但法院审理发现三个关键细节:


首付款来源含混:无法证明购房款来自刘女士个人财产


贷款持续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家庭收入还贷


 抵押贷款流向夫妻:房屋抵押贷款220万元由黄先生实际使用


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黄先生享有50%份额。债权人王先生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二、法律聚焦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共有财产可先整体查封,经析产确认份额后执行


三、实务提醒


1. 给债务人的警示:


婚内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关键看财产是否明显分割


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持续共同使用=协议效力存疑


2. 给债权人的建议:


发现债务人有共有财产,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代位析产诉讼需满足:基础债权确定+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阶段可申请"预查封",防范财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