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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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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深圳私家调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3-11

2017年夏天,小张与程程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仅交往三个月便闪婚。闪婚三天后小张父亲老张便向儿子儿媳开启资金输血模式:婚前一周代为支付98万购房定金及信用卡刷卡8.5万中介费,婚后两年内又陆续向程程转账590万用于偿还房贷,为程程偿还16万车贷,并为其购买了134万理财保险。


所有资金流动均附有小张单方签署的11份借条,但程程全程未参与签字。2020年程程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老张将儿子儿媳共同诉至法院,主张943万借款及利息。


程程激烈抗辩:微信记录显示老张曾承诺“生小孩奖励100万”“给你们的安家费”,购房时自己月薪仅4000元,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债务;所有借条均为小张事后补签,且部分日期存在逻辑矛盾。这些钱应认定是公公对夫妻俩的赠与。


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涉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第二、如认定是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程程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针对943万元款项性质,法庭采信了老张提交的11份借条及银行流水,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虽然程程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购房、购车、保险等支出明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特别对于房屋,尽管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但因购置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程程参与还贷,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相关购房借款590万元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法庭也划定了免责边界:婚前转账的98万元购房定金及标注"礼金"的20万元,因发生在结婚登记前或具有彩礼性质,不纳入共同债务;老张通过信用卡套现的8.5万元,因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最终一审判决:程程对8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余133万元由小张个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