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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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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广州市调查取证“如有出轨净身出户”!丈夫签下协议又出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12-19

肖某(男)与陈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陈某发现肖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出轨对象同居,还向出轨对象赠予大额财产。


肖某承诺必定改过自新,并与陈某在2020年8月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内期间如有一方出轨,不忠于对方,出轨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净身出户。”


协议签订后,肖某仍多次“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那么,夫妻间签订的《协议书》真的有用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处理离婚纠纷应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现婚生女由陈某直接抚养,肖某又存在重大婚姻过错,对双方争议的《协议书》,肖某对《协议书》上其本人的签字不认可,但经法院反复询问及确认,其均未对签字及捺印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对肖某的签字及捺印予以确认。


《协议书》系陈某发现肖某出轨后由双方签订,且约定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过错方“自愿放弃房产”的内容清楚明确,可以视为双方关于陈某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时或肖某再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时承担财产惩罚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可其效力。


肖某在签订《协议书》后,仍有向出轨对象转账、发红包等过错行为,理应按照约定承担不利后果。故陈某主张案涉房产归其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肖某主张按照登记双方各半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同时主张该房产的剩余贷款由其自行偿还,系对自身权利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案涉小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予明确约定,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予以分割,现肖某同意放弃车辆所有权作为对陈某的赔偿,根据本案情况,车辆宜全部归陈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


案涉房产归原告陈某所有


剩余按揭贷款由陈某偿还


轿车归原告陈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肖某对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


还存在挥霍和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对双方忠诚协议中


合法约定的效力予以认可


既符合双方的约定


也是对离婚过错方的惩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情节尚未达到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过错方如何承担责任未作明确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虽有兜底条款,但亦缺乏可实操的规定。因此,一定程度上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使得夫妻可以通过订立协议具体约定忠诚义务的内容和损害赔偿的内容,无疑提高了对过错方进行惩治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婚姻过错方的离婚成本,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