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通常会向无过错方倾斜,结合过错程度、对家庭贡献大小、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判决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虽然达不到净身出户的效果,但这是对过错方的一种经济惩罚。
除了多分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还存在以下情况,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直接向有过错的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其他重大过错(如长期沉溺于赌博、吸毒等)。
另外,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也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在实践中,也并非绝对不分。具体处理时,会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