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
是指一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现金、房产、车辆、股票、债权等任何形式的财产。重点是财产的"取得时间"而非"支付时间"。例如,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婚后才支付房款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取得时的真实时间而定,需要举证。
二、人身损害赔偿与补偿
包括:人身伤害赔偿金、医疗费赔偿、伤残补偿、死亡赔偿金等。这类财产与个人的人身权利直接相关,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获得赔偿后的理财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中的特定人指定
关键词是"确定只归一方"。体现在:(1)遗嘱中明确表述只给配偶一方;(2)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受赠人为一方。如果遗嘱或赠与只是对一方有利但未明确排除另一方,则仍属共同财产。
四、专用生活用品
指与一方身体密切相关的日用品,如眼镜、假牙、助听器、轮椅等。这类物品通常无法由另一方使用,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但要与一般家庭用品区别,如普通衣服、鞋子虽然个人使用但不属于此范畴。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扩张性含义
这一条款为个人财产的界定保留了灵活空间,例如:(1)一方的债权(如向他人的借款权);(2)知识产权本身(但不包括收益);(3)特定身份财产(如律师执业证书对应的执业权)等。
六、举证责任
需要主张某项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财产的确切来源和时间,混淆不清时倾向于认定为共同财产。